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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15:消费与责任

  1)1962年3月15日,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

  2)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3)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后,每年的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都组织全国各地的消费者举办大规模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4)中国消费者协会于2007年12月28日公布,将2008年年主题确定为“消费与责任”,其涵义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原始出处无忧乙肝博客
原文链接http://www.51hbv.com/post/3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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