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08年4月20日向社会全文公布了《食品安全法(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以更好地修改、完善这部法律草案。
《食品安全法(草案)》第五章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而1995年10月30日开始实施的原《食品卫生法》第六章第二十六条的表述为“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工作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改为了“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这说明国家立法机关尊重医学的发展,更正了“乙肝是消化道传染病“的错误认识。法律不再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食品工作,说明政府已经允许乙肝携带者从事食品工作了。
我们知道,乙肝的传播途径只有三种,即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乙肝病毒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在《徐道振:乙肝病原携带者可以做厨师》一文中,徐道振教授指出”“公众对肝炎的认识还处在80年代末期的医学水平”。80年代末,即使是专家,对肝炎的认识也十分肤浅。那时的医学界普遍认为,肝炎分为两种,一种是急性发作的甲肝,一种是慢性的乙肝,传播途径为血液传播和消化道传播。科学在发展,当1999年发现了丙型肝炎后,肝炎即分为甲乙丙丁戊5种。其中甲和戊是急性病,主要通过消化道传染,有一定的传染性,甲型肝炎还曾经在上海爆发过;而乙丙丁三种肝炎都是慢性病,基本公认为非肠道感染,传染性较弱。
《食品安全法(草案)》这个与时俱进的更改,对于我们广大乙肝携带者来说是个好消息,虽然来得有点迟,但终于盼到了。
意见的征求对象是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法学教学研究等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各界人民群众,战友们可以将意见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也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100805),或者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截止时间:2008年5月20日下午6时。你可以点此提交意见。
《食品安全法(草案)》一旦通过,1995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旧的《食品卫生法》是乙肝歧视的重要源头,希望新的《食品安全法(草案)》顺利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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