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禁止以乙肝病毒携带为由拒招或辞退人员
新华网:2007年07月10日,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在新闻发布会上特别强调,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一些 工作外,其他用人单位不得以就业人员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聘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用人单位还不得强行将乙肝表面抗原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 准。
卫生部:禁止以乙肝病毒携带为由拒招或辞退人员
新华网:2007年07月10日,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在新闻发布会上特别强调,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一些 工作外,其他用人单位不得以就业人员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聘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用人单位还不得强行将乙肝表面抗原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 准。
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08年4月20日向社会全文公布了《食品安全法(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以更好地修改、完善这部法律草案。
《食品安全法(草案)》第五章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一,体现在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大幅度下降。本次调查我国人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为7.18%,与1992年调查发现的9.75%相比,下降了 26.36%,而且年龄越小,下降幅度越大。根据1992年和2006年两次血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估计,1992年以来儿童感染乙肝病毒的人数减少了近 8000万人,儿童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减少了1900万人。专家分析认为,《2006-2010年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中提出的要在2010年将全人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控制在<7%的目标,按照当前的控制策略和保持高的乙肝疫苗接种率,2010年我们一定能实现预定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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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第4个板块——乙肝政策:
杭州规定:招工体检不准查乙肝表面抗原 上海规定:常规体检不得查乙肝“两对半”
厦门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辞退乙肝病毒携带者 浅评《就业促进法》

“乙肝歧视”的源头在哪里?社会对乙肝携带者的排斥感从何而来?徐道振教授给记者解惑,“公众对肝炎的认识还处在80年代末期的医学水平” 。

“我学的专业是医学方面的,今年就要大学毕业了,大一时检查出乙肝小三阳。请问我能否从事医疗行业?”。2008年4月6日下午,海南省卫生厅厅长白志勤明确表示,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从事医疗工作。
白志勤说,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就业促进法》明文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当公务员和教师,也可以当医生,没有因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不准当医生的规定。事 实上,现在的医务工作者中,也有一些医生和护士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但这并没有妨碍他们从事医疗工作。白志勤还说,目前对乙肝携带者来讲,没有多少具体行业会限制他们从 事,因此不必有过多的思想包袱。只是自己要定期去医院复查。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的文件精神,杭州市卫生局于2008年4月2日向全市医疗卫生单位发出通知,要求各单位不得将乙肝表面抗原检查作为招工、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2008年4月1日,上海市卫生局下发通知,要求本市医疗机构在劳动者健康检查中,要切实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通知指出,除被检者主动提出要求检测且检测结果仅反馈给其本人,以及用人单位能够书面证明被检者将从事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的工作这两种情况外,医疗机构不得在劳动者健康检查中增加乙肝两对半这一检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