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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强行查乙肝将受罚

  劳动部于11月5日公布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对《就业促进法》中就业服务与管理、就业援助的相关制度做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我看到很多网站都转发了这一消息,论坛、贴吧的网友们也在奔走相告。为什么?因为目前的就业市场很不规范,各种歧视现象层出不穷。作为乙肝病毒携带者,我们最关心的是乙肝携带者就业的问题。我找了一下,《规定》第三章[招用人员]第十九条是这样规定的: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而第八章的[罚 则]第六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除一些特殊职位外,用人单位如果在招工时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将会受到最多1000元的经济处罚。这对于广大乙肝病毒携带者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

  只不过,从情感上说,我觉得罚的太少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也太低了。看看众多因携带乙肝病毒而被拒者的遭遇吧,看过之后你的观点也许和我的一样。法律的空白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软肋,这个规定(非法律)能否得到贯彻落实,我们拭目以待。

  PS:《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与《就业促进法》都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原文地址:http://www.51hbv.com/post/fa-kuan-10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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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uote 1.蚊子
  • 我生孩子 的时候 医院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给我查肝功
    请问他们有没有侵犯我的隐私
  • 2008-5-12 13:22:11 回复该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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