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怎样阻断乙肝母婴传播?导致乙肝歧视的15部法规应被审查 »

上海乙肝歧视第一案开庭

上海乙肝歧视第一案

  据我观察,今年以来,乙肝歧视案件在日渐增多,我认为这既是坏事也是好事。说坏事,是因为全国各地众多的乙肝战友们目前仍然受到用人单位的歧视,而且很严重;说好事,是因为乙肝战友们在面对歧视时已经不再沉默。乙肝歧视案件因其“新颖”,因其关系到中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利,所以一经发生,往往受到媒体的广泛关注。今天要说的,是一条旧闻,在这里我引用陈轶珺写的一篇报道:

  2007年04月26日下午1点30分,上海乙肝歧视第一案在南汇法院开庭审理。为了支援原告陈龙(化名),来自浙江、江苏等地的肝胆相照论坛的十余名网友特意从外地赶到上海参加旁听,有网友说:“陈龙打官司争权益不是一个人的事,这也是在为我们所有乙肝病毒携带者争取在社会上平等生活的权利。”

  华东师范大学的退休老师瞿坚无偿为陈龙代理该案。法庭上,瞿坚认为,被告昌硕科技公司在发函录用陈龙后,又以“因体检不合格(原因为他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与其解约的做法是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

  瞿坚指出现行的《劳动法》、刚刚提请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等法律法规,都明确反对就业中的各种歧视现象。

  昌硕科技指派律师参加了庭审,在法庭上与瞿坚针锋相对。他们指出公司内也有携带乙肝病毒的员工,拒聘陈龙并非因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主要是因为陈龙应聘的工作是生产助理工程师,是在生产第一线工作,与其他工作相比,强度和压力都非常大。公司曾咨询过医疗顾问,顾问认为陈龙并不适合该工作,而且长期在这种工作下,对于陈龙的身体有害无益。如果陈龙当时应聘的是公司办公室文员等文职工作,公司是会录取他的。

  没等瞿坚发话,被告律师再次指出:“企业招聘员工时有自主选择权,多数企业拒聘员工根本不需要任何理由,因此他们根据职位的需要没有聘用陈龙不违反任何国家规定。虽然《劳动法》、《就业促进法(草案)》等法律法规明确反对就业中的各种歧视现象,但乙肝携带并没在这些法律反对之列。”

  这番话立刻引来瞿坚的强烈反对:“工作强度大压力大完全是搪塞陈龙的理由,昌硕公司应该给他一定的试用期,如他确实不胜任,那么再进行调整。社会上多数岗位都是压力大强度大的,如果每个岗位都以这个理由拒聘乙肝病毒携带者,那么这一人群如何找工作?!”

  在昨天的庭审中,瞿坚代表陈龙再次向法庭重复调解时的要求——昌硕公司不能让其新进员工检查两对半指标,这种行为是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但是这一要求又再次遭到了昌硕公司的拒绝。

  “我们不认为检查‘两对半’是种歧视,反而觉得这是对员工身体的负责。在许多单位,全面的体检被员工视为一种福利。虽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已经删除了‘两对半’指标的检查项目,但公务员法并不适用于所有人。”

  双方在进行了近三个小时的激烈争辩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或再审。(引用到此)

  我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在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利方面,法律几乎是个空白。 

更新:本案于2007年10月24日出结果了,一审判决“用人单位没错”,详情请看我这篇博文:《上海乙肝歧视第一案一审 用人单位没错

原始出处无忧乙肝博客
原文链接http://www.51hbv.com/post/jiuyequanli2.html
版权声明:除注明外均为原创,欢迎转载,但请以链接的形式注明原始出处、原文链接及本声明。
收藏网摘 Bookmark and Share
  • 相关文章

你的留言是对我的信任,你的评论是对我的鼓励。但请注意:

1、如果要提问,在提问之前,请先看此文

2、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相关法律法规;

3、承担一切因你的言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4、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引用、保留、删除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5、参与评论即表明你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站内搜索

博客订阅

最近发表

站点统计

  • 文章总数:397
  • 评论总数:518
  • 引用总数:0
  • 浏览总数:171391
  • 留言总数:207
  • 当前主题:tugor主题
  • 当前样式:tugor

网速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