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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歧视源于对乙肝的无知

消除乙肝歧视

  卫生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各级劳动部门和医疗机构共同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隐私权。

  自2003年12月全国首例乙肝歧视案在安徽芜湖开庭审理以来,法院受理的类似案件有增无减。这一方面说明,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权利意识的觉醒,另一方面也说明,在招工、升学等社会活动中,乙肝歧视现象还很普遍。由于乙肝歧视,导致乙肝病毒携带者精神压力巨大,也直接导致一些悲剧的发生,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如西安某高校一名硕士研究生,因被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宿舍楼跳楼身亡;浙江一大学毕业生,因在招考公务员时受到歧视而愤然举刀杀人。

  乙肝歧视源于对乙肝的无知以及由此产生的心理恐惧。许多人将乙肝病毒携带者视为慢性乙肝患者,生活中某位乙肝病毒携带者一经确认,其周围人员多有戒心和恐惧,害怕被传染;还有的人从“目前我国有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这一事实,错误地得出“乙肝具有广泛传播性”结论。

  其实乙肝病毒的传播途径是血液、母婴、医疗性感染、性接触、静脉内注射毒品等,日常工作或生活接触,如同一办公室、握手、拥抱、同住一室、同桌就餐、共用厕所等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一般不会传染乙肝病毒。至于乙肝病毒携带者群体庞大,是由于过去没有使用一次性注射器、献血等环节不严格,容易导致血液传播,以及没有母婴阻断技术,容易导致母婴传播。随着乙肝疫苗的普及和血液传播、母婴传播被成功阻断,乙肝传播已大为减少。

  生活中,乙肝病毒携带者确实可能将其病毒传染给他人,但是,人类感染了乙肝病毒后,多数人可以依靠机体自己的抵抗力清除病毒。我国1.2亿的慢性乙肝病毒感染者中,多数人处于与病毒“和平相处”状态。也就是说,传染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得病,成年人感染乙肝病毒的机会非常多,引起乙肝发病的却极少极少。这说明乙肝在成人中传染的危害非常小,完全没必要对其有所恐惧。

  既然乙肝病毒携带者不会对社会造成严重伤害,人们就应该彻底抛弃乙肝歧视。除不能献血,不宜参军入伍,不宜从事保育员、炊事员、入口食品行业售货员外,任何单位不能将乙肝病毒携带者拒之门外。

来源:红网(2007年6月5日 作者:张铁鹰 http://hlj.rednet.cn/c/2007/06/05/122032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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