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于2007年05月18日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后,深圳这边也有消息了:深圳市卫生局于2007年6月28日下发通知,要求医院查乙肝需经本人或单位同意,详细内容如下:
各区卫生局、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的精神,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任何医疗机构均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作为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明文规定外,不得强行为体检者作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开单检查前应征得体检者本人的同意或体检者单位的授权。如有医疗机构违反以上要求,我局及各区卫生局将严肃处理。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三、各级健康教育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医疗机构应积极做好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消除公众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不必要的恐惧心理。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医疗机构要加强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指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
其实,按照新规定,单位仍然可以授权医院检查乙肝病毒,我想单位肯定还是会授权。只要社会大众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没有充分正确的认识,单位人事部门警惕和歧视的心理防线就不会放松,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隐私就很难得到保护,最好的办法还是应该立法,从法律上明确普通单位(幼儿园等特殊单位除外)不得要求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并规定违反的惩处措施。
不管怎么说吧,有个规定总是好的,尽管执行起来并不是那么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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