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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辞退乙肝病毒携带者

  据海峡导报于2007年09月13日报道,为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厦门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近日联合转发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明确要求厦门用人单位今后不得再以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随意拒绝或辞退劳动者。目前,该文件已下发到厦门各企业和卫生医疗服务机构。

  《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今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同时,今后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虽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而且,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也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近年来,很多学生因自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在求职中遇到困难。前段时间,有不少厦门市民曾通过电话向市长热线和厦门市劳动保障局相关部门,迫切反映了自己因携带乙肝病毒而就业难的情况。

  厦门市劳动保障局专家提醒广大劳动者,遭受就业歧视或者因携带乙肝表面抗原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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