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揭秘乙肝的历史卫生部发布《2006-2010年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 »

广东:雇主不得拒收乙肝病毒携带者

  昨天,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向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卫生局转发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

  据了解,劳动保障部门将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同时,劳动部门还将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该通知还明确,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防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发生就业歧视问题,依法调处因劳动者感染乙肝病毒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来源:南方报业网(2007年08月08日 记者:陈捷 实习生:胡舒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

原文地址:http://www.51hbv.com/post/weiqua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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